記葉蒼秀/苗栗報導
 苗栗縣政府四月二十七日召開縣務會議,通過「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」修正案,將生育津貼補助提高至三萬四千元,每一胎分四年補助;第一年補助一萬元,第二年起至第四年,每年補助八千元。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實施。
 有鑒於生育率逐年下降,縣長劉政鴻為鼓勵縣內生育意願,故提高生育補助津貼,希望藉此鼓勵年輕人生育的意念,加上苗縣最先推出兒童入學後,免費營養午餐及課後照顧,這一連串照顧學童社會福利政策,對於家長而言,確實減輕養育兒童經濟負擔。
 「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」修正條文規定,夫妻雙方現設籍苗縣並其中一人繼續居住達一年以上,﹙所規定達一年以上,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以上﹚,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
 每一胎兒第一年補助生育津貼新台幣一萬元,第二年至第四年,每年補助新台幣八千元;發給對象於津貼領取期間婚姻關係消滅者,以監護人為領受人,若為共同監護者,需檢附雙方同意之切結書。懷孕滿五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,得申領新台幣一萬元津貼。補助期間夫妻雙方及新生兒任何一人遷出苗縣者,喪失補助資格。
 符合該津貼請領資格者,應於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或原因發生時,檢附合法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 
2010/04/27 16:51

以上新聞來自http://www.cdns.com.tw/20100428/news/dfzh/790010002010042716515900.htm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RiaT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